2010年11月13日 星期六

好久沒寫網誌了!

剛剛發了一篇文章,才重新上了網誌一下,突然發現,我好久沒寫網誌了!

這兩天想到一些有趣的問題,在這邊大概提一下:

1.權利與自由的區別:禮拜四和以森、力群討論到一個問題,是對於自由與權利概念上的區別:

有個哲學家說,要分辨自由與權利,我們可以透過義務的概念來說明:

一個人有自由作A,若且唯若,當有人在作A時,沒有任何的義務使得這個人不該作A。

一個人有權利作A,若且唯若,當有人作A時,有一個權威(多半指的是政治權威,也就是政府或是法律)有一個義務保障這個人作A時不被干涉。

這兩種概念的不同,得以讓我們能夠說明權利與自由之間的區別,避免兩者之間的誤用。當一個人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時候,不一定代表這個人有發表言論的權利,只是說明當這個人發表言論的時候,政府不該約束這個人發表言論的行為;只有當這個人有言論權的情況下,發表言論的行為才能受到保障。既然如此,言論權和言論自由就能作出區分,是兩種不同的概念,並且彼此似乎是不能化約的。

然而真的是這樣嗎?晚上和Kris討論到這個想法的時候,Kris提供了一個想法:當我們在說一個人有發表言論的自由時,即便政府不能干涉這個人發表言論,其他人有沒有禁止干涉這個人言論的義務?如果沒有的話,這個自由的概念似乎很弱不是嗎,我們可以設想許多情況,當一個人的行為是自由的,似乎同時也需要權威的保障,不然如果自由的概念這麼弱,有沒有自由似乎沒差,畢竟別人也同樣有干涉你的行為的「自由」,自由這個概念討論起來也似乎變的很trivial。

但是當我們在討論權利的時候,是不是就是在說自由呢?除非我們能找到有一種權利,不同於前面所說的自由的形式,不然所有的權利,都可以被當作自由的概念。在這邊,首先我們可以想像,當我們在說人們有許多不同的權利時,權威有義務要保障這些權利規範的內容,例如平等權保障的是,權威看待每個人的方式,賦予每個人的權利得要一樣;財產權保障的是人們對自己所持有的財產,政府有義務保障這些財產不受其他人侵犯。因此我們可以說:權利的內容是政府有義務保障的,自由是針對人們的行為,當人們有作某件事情的自由權時,政府應該保障這個行為被滿足。

然而這樣的說法是可以接受的嗎?

2.第二個問題同樣也是政治概念上的區分:正義與平等,有些哲學家如G.A Cohen (BTW, 哲學界有非常非常多的Cohen,光政治哲學就有兩個叫Cohen的大咖了),認為在談正義時,事實上是在談論某些平等的概念,例如社會基本財(primary good)的平等,權利(rights)的平等,或是機會的平等,資源的平等,諸如此類。Pogge不同意這種說法,正義的概念有平等的概念不可化約之處,這中間還有研究的空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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