很久之前我曾經認為,政黨代表某一種對於社會制度,以及政府掌握主權時的一組概念觀,根據這組概念觀決定出社會與國家發展的藍圖。每個人會基於不同的價值觀選擇相近的政黨,並且對相對的政黨表達質疑與反對的意見。當然,這些意見有時候會流於情緒,其實有時候我覺得這些內容滿有趣的。到後來,我慢慢覺得,選擇政黨似乎和選擇當某項運動的球迷,支持某個球隊好像沒什麼差別,同樣的情緒在其中,批評的對象類型、批評內容的類型,感覺上也都滿相近的,加上兩者要讓人們發揮影響力在其中的空間好像也很少,除了微薄的實際參與之外,好像很難真的涉足其中,確實改變某些實質的內容。這只是我個人的淺見,但我真的覺得,如果政治參與的態度是這樣,那政治參與的價值似乎失去許多,看起來我們似乎失去了許多民主政治最有價值的內容。
這是我最近在讀民主相關的文獻時的心得,過去許多哲學家反對民主制度,最有名的莫過於柏拉圖。我們要相信民主制度比起其他更多社會制度來的更有價值,絕對不是只有帶著選舉公報去投票而已。
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
平安夜事件
在平安夜,發生有人開車刻意阻擋救護車的情形,引起社會眾怒。事實上這件事情的道德問題似乎沒什麼爭議,救護車上有極需醫療救護的病患,禮讓救護車的道德份量比起個人的駕車自由肯定大上許多。因為車牌隨著這個惡劣的舉動被錄影下來,加上網路資訊的流通,民眾很快可以找到車主與相關的資料,大家也是把這件事情罵的要死。把這個人從職業、生活、家庭背景等等,從頭到尾批了一遍。甚至連政論節目都把這件事情拿出來討論,順便把Call in進來的肇事者父親也教訓一遍。
說實在話,第一,我覺得這件事情固然很嚴重,反映了某種社會風氣,但是就跟之前任何引發眾人強烈情緒的事件一樣,在這件事情能夠影響我們的社會結構之前,特別是-我認為是最實質的-立法保護救護車與消防車在緊急情況下的行車權外,目前討論這件事情的方式,我覺得一點重要性都沒有。討論台大的博士也會不遵守道德規範做出這種惡意舉動?討論這個家庭從過去就一直溺愛兒子,以至於兒子的性格扭曲?更別提滿天飛舞的謾罵了。比起這些,更值得討論的是,為什麼這個社會會出現這種情形,讓人會做出這樣的舉動?如果要避免這樣的事件而修法,大家會支持這樣的法案通過嗎?
第二,大家譴責肇事者父親的行動,似乎也忽略了親子關係:如果這個父親和社會大眾同樣的方式譴責兒子,對我來說,會是更令人憂心的情況。我們不會知道父親對這個行為的態度如何,但從Call in的內容來看,我看到的是一個心急,想保護兒子的父親,這時要說爸爸沒向社會大眾道歉是錯的嗎?社會需要形式上的道歉嗎?即便肇事者是一個溺愛下長大的兒子,我想全天下也沒有責任教這個父親怎麼管教小孩。
說實在話,第一,我覺得這件事情固然很嚴重,反映了某種社會風氣,但是就跟之前任何引發眾人強烈情緒的事件一樣,在這件事情能夠影響我們的社會結構之前,特別是-我認為是最實質的-立法保護救護車與消防車在緊急情況下的行車權外,目前討論這件事情的方式,我覺得一點重要性都沒有。討論台大的博士也會不遵守道德規範做出這種惡意舉動?討論這個家庭從過去就一直溺愛兒子,以至於兒子的性格扭曲?更別提滿天飛舞的謾罵了。比起這些,更值得討論的是,為什麼這個社會會出現這種情形,讓人會做出這樣的舉動?如果要避免這樣的事件而修法,大家會支持這樣的法案通過嗎?
第二,大家譴責肇事者父親的行動,似乎也忽略了親子關係:如果這個父親和社會大眾同樣的方式譴責兒子,對我來說,會是更令人憂心的情況。我們不會知道父親對這個行為的態度如何,但從Call in的內容來看,我看到的是一個心急,想保護兒子的父親,這時要說爸爸沒向社會大眾道歉是錯的嗎?社會需要形式上的道歉嗎?即便肇事者是一個溺愛下長大的兒子,我想全天下也沒有責任教這個父親怎麼管教小孩。
2010年12月4日 星期六
植物人的生殺大權?
上禮拜去了成大聽了一個有趣的演講,是來自於Duke大學的Walter Sinnott-Armstrong教授,對於植物人的問題的討論。首先,Walter討論到腦死病人與植物人之間的差別,在這邊所說的植物人,是指根據診斷,被判斷是持續四周的植物人狀態(vegetative state),而被視為持續的植物人狀態(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)的病人。現在認定一個人的死亡,會是以腦幹死亡做為衡量的標準。植物人與腦死病人有著相當大的區別,植物人有能力維持自己的呼吸,並且也有臉部表情、發出聲音、以及身體的運動。這些現象是腦死病人沒有能力做出的。然而即便如此,植物人還是沒辦法像一般人一樣,做有意義的溝通,使得我們無法了解植物人對於各種不同問題的意願,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植物人是否願意繼續接受治療、延續生命。
在2006年,有一些科學家發表了一篇文章,說明可以透過fMRI觀察到病人的意識(awareness)。透過告知病人想像兩種不同的情況:打網球,和在家閒晃,這兩種不同的想像過程會展現出不同的腦部活動,來觀察病人的意識。這樣一來,醫生與家屬似乎就能夠和病人進行有意義的溝通,能夠詢問病人問題,並且得到回答。在這樣的情況下,對於植物人維持生命的問題,Walter提供了四個情況,在這邊,我主要想討論兩個我比較有印象,也覺得比較有趣的狀況。(其實是因為其他兩個我已經沒什麼印象了)
其中一個情況是,病人表達了不願意繼續維持生命的意願。這個情況之下,我們可以透過不同的問題詢問病人的意願,例如:你是否願意終止治療?你是否願意繼續維持生命?等等。如果從這些問題中,我們可以得到一個一致的答案,說明病人並不願意繼續維持生命,同時這個意願是病人理性的考量之下決定的結果,強迫病人的治療似乎就是不道德的行為。當然我們可以設想,病人在過度憂鬱的情況下,可能會做出不理性的決定,植物人身在一個極端惡劣的環境中,當然會有過度憂鬱的情況。對於這個問題,我們可以說,過度憂鬱的情況是來自於對於一個情況有過度的憂鬱情緒,然而在植物人的情況中,對應於植物人所處的環境,我們可以說他的憂鬱是恰當的,因此也沒有過度憂鬱的問題。因此,似乎我們可以說,如果植物人表達的不願意維持生命的情況,植物人是有權結束自己的生命的。
另一個情況是,病人表達了願意繼續維持生命的意願。在這個情況下,問題會是在於說,設想維持植物人的生命需要龐大的醫療成本,面對到醫院醫療資源短缺的情況下,我們有沒有權力決定將治療植物人的醫療資源救助更多更急迫,同時也更有希望治癒的病人身上?一旦我們這樣決定了,會不會有什麼道德上的問題?或是根據什麼理由,我們應該/不該結束植物人的生命?
在這邊,可能會有一些部分值得思考:
1.病人透過腦部活動回答問題的效力,我們當然可以設想一個情況是,當病人聽到問題,準備要回答問題時,他可能有各式各樣的想法,如果其中一個想法展現的腦狀態像是回答問題的某一個腦狀態,卻不是病人意圖回答的答案,這時似乎會有誤解植物人意願的問題。當然,我想這些足以用來判斷植物人意願的腦狀態可以排除其他的腦狀態,但我們也可以設想一個對打網球完全沒有概念的植物人,是否可以同樣設想和一個網球專家一樣的打網球的腦狀態?或是當他在決定要回答問題的過程中,有了其他的想法,這些想法可能帶來類似回答問題的腦狀態嗎?對於這樣判斷腦狀態的方法,可能會有這些可供質疑之處。
在第二個情況中,當病人願意繼續接受治療而維持生命時,面對醫療短缺,要是拿維持植物人生命的醫療資源,幫助其他更迫切需要這些醫療資源的病人,或是更有機會治癒的病人,會不會是道德上不道德的?我認為這會是一個制度層面的問題,我們可以決定一組制度,判斷這個制度面對到醫療短缺的情況時,可以幫助醫生做出決定。而這組制度會是根據一套概念觀來決定的。如果站在效益主義的立場,我們當然可以很容易的說面對到這樣的情況,我們應該將資源分配給那些更迫切需要,同時也更容易治癒的病人,畢竟將這些資源使用在植物人身上,會比治癒其他的病人來的小。然而當我們從另一個角度來看,如果我們將植物人看作是社會當中處境最不利的一群人,維持這些人的最大利益在羅爾斯的概念觀中就會是被要求的,提供給我們一個合理的理由維持植物人的生命,即便面對到更多更急迫需要治療,也更容易治癒的病患。在這邊的問題會是在於,我們如何看待社會當中處境最不利者,是植物人,或是垂死的病患?
在2006年,有一些科學家發表了一篇文章,說明可以透過fMRI觀察到病人的意識(awareness)。透過告知病人想像兩種不同的情況:打網球,和在家閒晃,這兩種不同的想像過程會展現出不同的腦部活動,來觀察病人的意識。這樣一來,醫生與家屬似乎就能夠和病人進行有意義的溝通,能夠詢問病人問題,並且得到回答。在這樣的情況下,對於植物人維持生命的問題,Walter提供了四個情況,在這邊,我主要想討論兩個我比較有印象,也覺得比較有趣的狀況。(其實是因為其他兩個我已經沒什麼印象了)
其中一個情況是,病人表達了不願意繼續維持生命的意願。這個情況之下,我們可以透過不同的問題詢問病人的意願,例如:你是否願意終止治療?你是否願意繼續維持生命?等等。如果從這些問題中,我們可以得到一個一致的答案,說明病人並不願意繼續維持生命,同時這個意願是病人理性的考量之下決定的結果,強迫病人的治療似乎就是不道德的行為。當然我們可以設想,病人在過度憂鬱的情況下,可能會做出不理性的決定,植物人身在一個極端惡劣的環境中,當然會有過度憂鬱的情況。對於這個問題,我們可以說,過度憂鬱的情況是來自於對於一個情況有過度的憂鬱情緒,然而在植物人的情況中,對應於植物人所處的環境,我們可以說他的憂鬱是恰當的,因此也沒有過度憂鬱的問題。因此,似乎我們可以說,如果植物人表達的不願意維持生命的情況,植物人是有權結束自己的生命的。
另一個情況是,病人表達了願意繼續維持生命的意願。在這個情況下,問題會是在於說,設想維持植物人的生命需要龐大的醫療成本,面對到醫院醫療資源短缺的情況下,我們有沒有權力決定將治療植物人的醫療資源救助更多更急迫,同時也更有希望治癒的病人身上?一旦我們這樣決定了,會不會有什麼道德上的問題?或是根據什麼理由,我們應該/不該結束植物人的生命?
在這邊,可能會有一些部分值得思考:
1.病人透過腦部活動回答問題的效力,我們當然可以設想一個情況是,當病人聽到問題,準備要回答問題時,他可能有各式各樣的想法,如果其中一個想法展現的腦狀態像是回答問題的某一個腦狀態,卻不是病人意圖回答的答案,這時似乎會有誤解植物人意願的問題。當然,我想這些足以用來判斷植物人意願的腦狀態可以排除其他的腦狀態,但我們也可以設想一個對打網球完全沒有概念的植物人,是否可以同樣設想和一個網球專家一樣的打網球的腦狀態?或是當他在決定要回答問題的過程中,有了其他的想法,這些想法可能帶來類似回答問題的腦狀態嗎?對於這樣判斷腦狀態的方法,可能會有這些可供質疑之處。
在第二個情況中,當病人願意繼續接受治療而維持生命時,面對醫療短缺,要是拿維持植物人生命的醫療資源,幫助其他更迫切需要這些醫療資源的病人,或是更有機會治癒的病人,會不會是道德上不道德的?我認為這會是一個制度層面的問題,我們可以決定一組制度,判斷這個制度面對到醫療短缺的情況時,可以幫助醫生做出決定。而這組制度會是根據一套概念觀來決定的。如果站在效益主義的立場,我們當然可以很容易的說面對到這樣的情況,我們應該將資源分配給那些更迫切需要,同時也更容易治癒的病人,畢竟將這些資源使用在植物人身上,會比治癒其他的病人來的小。然而當我們從另一個角度來看,如果我們將植物人看作是社會當中處境最不利的一群人,維持這些人的最大利益在羅爾斯的概念觀中就會是被要求的,提供給我們一個合理的理由維持植物人的生命,即便面對到更多更急迫需要治療,也更容易治癒的病患。在這邊的問題會是在於,我們如何看待社會當中處境最不利者,是植物人,或是垂死的病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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